退回≠辞退。用工单位只有退回权,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作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65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
一、劳动者存在过错,可直接退回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拒不改正;
欺诈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回后,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无过错,但客观不能继续提供劳动
患病 /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注意:医疗期内不能以此理由退回;不胜任必须先培训 / 调岗,不能直接退回。
三、用工单位自身客观原因导致可退回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经济性裁员订立派遣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用工,协商变更不成;或企业重整、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革新等需要经济性裁员。
用工单位主体消亡用工单位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经营到期不再经营。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合法退回后果:派遣公司应当另行安排新岗位;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按月发工资、缴纳社保,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人力资源和...。
四、法定禁止退回情形(保护期)人社通
劳动者有下面情形,不得依据上面第三类(用工单位经营、客观变化)理由退回;即使派遣协议到期,也要等到情形消失后,才可以退回: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
在本用工单位患职业病、工伤,被鉴定丧失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非因工负伤,尚在法定医疗期;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距离法定退休不足 5 年。
注意: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等自身过错(第一类情形),即使处在上述保护期,依然可以退回。